在浙江绍兴上虞的这起职业病矽肺二期三级工伤案中,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典型意义。客户于2019年12月5日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2020年12月11日鉴定为三级伤残。这里涉及到工资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差异问题。客户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4224.24元/月,而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2018年7月,-,2019年6月为3055元,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为3322元/月。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平均应发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差额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得到了支持。在具体计算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14910.21元(4224.42元/月?个月,-,82251.45元);2021年1月,-,6月的工伤津贴补差为3111.48元(3379.50元/月%ud76个月,-,17165.52元),并且自2021年7月起被申请人需据3379.50元/月的总额,在剔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后按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差额。
此仲裁裁决存在一个遗憾,那就是伤残津贴差额没有支持到正常寿命为止。在支持津贴差额大多数类似案件中,伤残津贴差额支持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常见情况,支持到正常寿命的极为罕见。不过,幸运的是,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后续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官司中,非常终获得了48万元的二审一次性赔偿。这就像是东方不亮西方亮,虽然伤残津贴差额的结果不是相当理想,但通过民事赔偿补差官司得到了较好的补偿。
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辽宁、山西、福建、浙江、湖北和江苏等多个省市成功办理了多起伤残津贴差额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官司。从我们这些办案经验来看,在主张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差额诉求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直至寿命的累积总额是非常有利的主张方式。这就好比我们在追求目标时,求乎上得乎中,求乎中得乎下。例如,他们承办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主张伤残津贴差额一次性支付,因为企业存在不确定性。像湖北省黄石市客户四级工伤案支持按月伤残津贴差额直至正常寿命,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的成功案例,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这个案例及我们工伤律师团队的经验给广大重残工伤者及其家属或者律师同行们给予了重要的启示。在处理类似工伤赔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非常有助于自己的诉求方式,同时也要关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差异。
总结:浙江绍兴上虞的工伤案例展现了伤残津贴差额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在仲裁中的判定依据和计算方式,也揭示了其中存在的遗憾。而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则为相关人士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时给予了有益的参考,提醒大家在主张权益时要有更全面、长远的考虑,以争取非常大程度的补偿。